使用人臉識別技術應當取得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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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人臉識別技術應當取得個人同意(主題)
中國婦女報全媒體見習記者高越 發(fā)自北京 為規(guī)范人臉識別技術應用,保護個人信息權益及其他人身和財產權益,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8月8日,國家互聯(lián)網信息辦公室就《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安全管理規(guī)定(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指出,使用人臉識別技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承擔社會責任,履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不得利用人臉識別技術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秩序、侵害個人和組織合法權益等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活動。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嚴格保護措施的情形下,方可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信息。
征求意見稿要求,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信息應當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或者依法取得書面同意。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需取得個人同意的除外。人臉識別技術使用者處理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人臉信息的,應當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的單獨同意或者書面同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正確履行監(jiān)護職責,教育引導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增強個人信息保護意識和能力。
征求意見稿指出,在公共場所安裝圖像采集、個人身份識別設備,應當為維護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國家有關規(guī)定,設置顯著提示標識。組織機構為實施內部管理安裝圖像采集、個人身份識別設備的,應當根據實際需求合理確定圖像信息采集區(qū)域,采取嚴格保護措施,防止違規(guī)查閱、復制、公開、對外提供、傳播個人圖像等行為,防止個人信息泄露、篡改、丟失或者被非法獲取、非法利用。人臉識別技術使用者處理人臉信息,應當事前進行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并對處理情況進行記錄。任何組織和個人發(fā)現有違反本規(guī)定行為的,可以向網信、電信、公安、市場監(jiān)管等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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