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時訊:沒簽勞動合同不等于沒有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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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秦都市報記者 張晴悅
對于很多勞動者而言,只要能夠按時領到報酬,很少會關注自己與所在的單位是什么法律關系,因此一旦和所在單位發(fā)生糾紛,就會發(fā)現(xiàn)難以找到證據(jù)證明自己的勞動關系,而陷入維權難的被動局面。
2020年6月,王某到金松公司(化名)工作。工作中,因金松公司與其他公司存在業(yè)務往來,王某被金松公司安排至其他公司從事噴漆工作,王某工作至2021年2月底,后離職。期間,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金松公司也未給王某繳納社會保險,亦未向王某發(fā)放2021年1月、2月的工資。故王某申請仲裁,請求確認自己與金松公司解除勞動關系;裁決金松公司支付經(jīng)濟補償、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支付拖欠的工資。后仲裁委作出裁決,因不服該裁決,金松公司訴至西安中院。
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王某和金松公司雙方均具有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王某從事的噴漆工作是金松公司經(jīng)營范圍的內(nèi)容。金松公司法定代表人按月向王某發(fā)放報酬,王某提交的職工休班條上“批準領導”處有金松公司員工的簽字,雙方之間符合事實勞動關系。在雙方勞動關系期間,未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金松公司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最終法院判決雙方勞動關系解除,金松公司支付王某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和經(jīng)濟補償。
法官說法: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代表勞動關系就不成立。勞動合同是建立規(guī)范勞動關系的重要載體,更能及時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也要督促用人單位及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在日常工作中注意留存工資支付憑證、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記錄、工作證等證據(jù),一旦發(fā)生勞動爭議,可有效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