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熱評|中集集團收購不成反賠6億 跨國交易協議需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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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集集團(SZ000039,股價7.06元,市值380.7億元)發(fā)布公告稱,此前公司擬購買A.P.穆勒-馬士基集團(APMM)旗下的馬士基集裝箱工業(yè),由于《股權購買協議》中所約定的交易先決條件不能達成,雙方決定終止本次交易;經與APMM商榷,已簽署《和解協議》,公司須向APMM支付和解費用8500萬美元(約合人民幣6.16億元)。筆者認為,上市公司跨國收購應防范風險。
早在去年9月,經中集集團第九屆董事會審議,公司與APMM簽署《股權購買協議》,擬購買馬士基集裝箱工業(yè),代價為10.838億美元。本次交易的一個重要目的,是通過收購事項掌握海運冷機的核心技術。本次交易先決條件包括“已經完成并獲得所有反壟斷監(jiān)管機構的審核批準”等。
應該說,中集集團本次交易的協議條款對中集集團并不友好,交易最終沒有達成,就白白損失6億元,“分手費”有點多,有些股民難以接受。
“關鍵核心技術是要不來、買不來、討不來的”,本案對此給予了生動詮釋。一方面,有些西方國家對我國實行技術封鎖,在審核我國企業(yè)跨國并購時可能會設置障礙。即便收購成功,也不是想當然就可隨便使用、學習核心技術,有時同樣有一定限制條件。另一方面,有些核心技術并非以專利等形式存在,而是存在于一些專業(yè)技術人員的大腦之中,跨國收購后,外方技術人員若不盡心盡力,甚至離職轉投其他企業(yè),核心技術還是難以到手。
在筆者看來,董事會在審議并購交易議案時,是否履行了勤勉義務,是其應否對并購交易承擔法律責任的關鍵。公司法第147條規(guī)定董監(jiān)高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第148條對忠實義務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但對勤勉義務則沒有詳細規(guī)定。最高法院在民事裁定書中曾指出,勤勉義務所要求的盡一個普通謹慎之人在類似情況下應盡到的合理注意,是一個經過實踐而被逐漸總結出來的標準。
就本案而言,在去年9月中集集團發(fā)布收購協議的公告中,對收購風險提示只有“本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尚需滿足交割條件或獲豁免(如適用),目前尚存在不確定性”等字眼;到今年8月中集集團發(fā)布終止收購公告,卻出現“本公司正在與APMM積極協商溝通本公司就終止本次交易所產生的賠償義務”的表述。筆者認為,公司去年收購公告的風險提示可能存在不到位的情況,信息披露或存瑕疵。
如果董監(jiān)高沒有認真思考收購的可行性及其風險,甚至收購協議明確了若交易不能達成公司需承擔賠償的情形下,仍然不顧風險同意或推動交易,那么就可能違反了勤勉義務。對此,股東可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然,法院判斷董監(jiān)高是否履行了勤勉義務,重要考量因素是當事人是否遵守或履行了法律法規(guī)、公司章程所規(guī)定的職責,董監(jiān)高行為的結果并非首要考量因素。
總之,上市公司跨國并購應慎之又慎,要確保交易協議公平合理,確保交易雙方地位的基本平等,董監(jiān)高不僅要盤算收購可能產生的好處,更要高度關注并購可能存在的風險,要防止上市公司遭受無端損失。
(文章來源:每日經濟新聞)